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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无证撞死人

编辑:福州快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时间:2012/03/05  字号:
摘要:租车无证撞死人
没有驾驶证,却从租车公司租来一辆汽车开着满街跑。李某撞倒人后不但没有下车查看,竟然一踩油门跑了,伤者不幸身亡。目前,李某为自己一连串的严重错误付出代价,赔偿死者家属53万余元,而租车公司因为审查不严而承担连带责任。
无证驾驶撞人逃逸
去年3月22日18时30分许,李某驾驶一辆轿车,沿黑龙江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莱钢立交桥西侧桥头处,将横过道路的行人牛某撞倒,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当时年仅6岁的女儿。李某撞人后不但没有及时救人,反而开车跑了。当晚,交警接到市民反映,在合肥路附近路旁停放着一辆轿车,车头破损严重,很有可能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被弃。最终,交警确认这就是肇事车辆。
交警经过调查,发现肇事车属于岛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根据租车公司提供的信息,警方很快确认了肇事者李某的身份并将其抓获。经调查,李某没有驾驶证。
死者家属索赔84万余元
牛某的家人随后将车主、李某、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84万余元。
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李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是牛某家属要求的金额太高,他没有能力赔偿这么多。
车主和租车公司都认为这起事故与自己无关。车主认为车放在租赁公司,是租赁公司审查不严租给了李某。而租赁公司认为自己与李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属于合法经营范围,公司既不是肇事车辆的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肇事车辆技术状况没有异常,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后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方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车主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代租合同,租赁公司收取租金的15%作为佣金;如果个人租车,公司要审查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2010年3月1日,公司与李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合同除了起始公里数和李某身份证号等信息外,其它需填充内容均为空白,包括驾驶证的详细信息。
四方区法院认为,李某无证驾车致牛某死亡,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则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先在交强险赔付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租车公司在审查车辆承租人时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依法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虽然是肇事车辆所有人,但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检验中车辆技术状况没有发现异常,车主也依法对车辆投了交强险,对牛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因此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李某赔偿53万余元,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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